EC No. 1223/2009 Cosmetic labeling review化妆品标签审核
来源: 日期:2026-4-23
精准法规依据
(EC) No 1223/2009 第 19 条(标签与包装信息要求)、附录 VII(标签强制标注清单),配套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 (EU) No 655/2013(化妆品宣称规范),是欧盟全境统一的标签合规法定标准。
适用范围
所有在欧盟 / EEA、英国市场投放的化妆品(含国产与进口),无论规格、品类,均需完成上市前标签审核,上市后不得擅自修改标签内容。
核心审核内容(全项强制合规)
- 语言合规:必须使用产品投放成员国的官方语言(如投法国需法语、投德国需德语);仅欧盟责任人地址、原产国、批号、净含量、开封后使用期可使用国际通用符号,其余强制信息必须使用目标国官方语言。
- 10 项强制标注信息全项核查
- 产品名称与属性:必须清晰标注产品真实用途,禁止用误导性名称(如面霜不得标注为精华),不得模糊产品属性。
- 成分表:必须以
INGREDIENTS为标题,按原料质量占比降序排列;含量≥1% 的成分必须在前,<1% 的成分可在 1% 以上成分后任意排序;香精香料标注PARFUM/FRAGRANCE;26 种欧盟规定致敏原,驻留型产品含量≥0.001%、淋洗型≥0.01% 必须单独标注;纳米材料必须在 INCI 名后标注[NANO]。 - 净含量:必须使用国际法定计量单位(液态用 mL、固态用 g),大于 100mL/g 的产品不得仅用盎司标注,必须清晰可见。
- 保质期信息:保质期≥30 个月的产品,必须标注开封后使用期(PAO)(开盖罐子符号 + X M,X 为可使用月数);保质期 <30 个月的产品,必须标注 “最好在 XX 前使用”(沙漏符号 + 日期,格式为年 / 月 / 日)。
- 生产批号:必须可完整追溯到生产批次、生产时间、生产场地,不得模糊、擦除。
- 欧盟责任人(RP)信息:必须标注欧盟 / EEA 境内注册责任人的完整名称、物理详细地址,不得仅标注邮箱 / 电话;责任人是合规第一主体,无有效 RP 的产品一律禁止入境。
- 原产国:非欧盟 / EEA 生产的进口化妆品,必须标注
Made in XX,欧盟本土生产无需标注。 - 强制警告语与使用说明:必须与法规附录 III 限用成分要求的警告语完全一致,不得删减(如水杨酸产品的儿童禁用提示、染发产品的过敏警示)。
- 功效宣称:所有宣称必须符合 (EU) No 655/2013 的 6 项原则(合法、真实、诚实、公平、知情决策、可证实),必须有科学证据支撑;严禁医疗宣称(如 “治疗湿疹”“消炎”)、严禁误导性宣称(如无实证的 “纯天然”“无添加”)。
- 专项标注:防晒产品必须标注 SPF 值、UVA 防护等级,符合欧盟防晒标准。
- 一致性核查:标签信息必须与 CPNP(欧盟化妆品通报门户)通报信息、化妆品安全报告(CSR)信息完全一致,不一致直接判定不合规。
合规红线与监管要求
- 所有信息必须清晰、不可擦除,标注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,不得仅标注在外箱。
- 常见不合规点:缺少欧盟责任人地址、致敏原未标注、成分排序错误、PAO 符号缺失、医疗宣称、语言不符合要求。
- 监管: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(如法国 ANSM、德国 BfArM)会开展市场抽查,不合规产品将被海关扣留、下架、召回,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高额罚款。
